〔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台南市一名家住北區的市民於前年8月因門前積水容器有孑孓,遭南市衛生局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開罰,該市民不服,向台南地院提出行政訴訟,去年底宣判衛生局敗訴,衛生局認為一切皆符合法規的授權規定,將提上訴。
台南市一名北區市民於前年8月10日,遭衛生局稽查員發現門庭前積水容器有孑孓,並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開罰後,向台南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並於去年12月29日宣告南市府開罰的命令違法,撤銷罰單。
衛生局表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法條本文即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對個別對象通知、也可針對多數對象為一次性公告的權能,並未限制公告範圍及方式,也未要求應先給予改善才可開罰。
衛生局今表示,針對此案尚未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待判決書收到後,將備妥相關資料,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規定提起上訴。
(圖說)台南市一名家住北區的市民於前年8月因門前積水容器有孑孓,遭南市衛生局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