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勞工協商權   保障勞資雙方權益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為強化工會協商權,自新「團體協約法」100年5月1日正式施行後,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即積極推動入廠輔導事業單位與工會了解團體協約,並協助勞資雙方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簽訂之法定程序,經勞工局輔導後,至目前為止已成功輔導26家事業單位與其產(企)業工會順利簽訂團體協約,南市企業工會家數有53家,輔導簽訂團體協約達成率49%。

(圖說)為強化工會協商權,自新「團體協約法」100年施行後,市府勞工局積極輔導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希勞資共存共榮。(記者鄭德政攝)
勞工局王鑫基局長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勞動條件係由勞資雙方約定於勞動契約中,惟勞工畢竟較為弱勢,無法為自己爭取較優之條件,為避免勞動者個人和雇主在勞動條件交涉時力量不平衡,勞工可透過工會團體向雇主或雇主團體進行團體協商,得因團體協約之簽訂爭取到較優的勞動條件。而雇主或雇主團體得因團體協約之簽訂,可避免在有效期內勞動者罷工及其他勞資爭議所導致之損害。且締結團體協約使勞動條件標準化,使雇主易於計算成本,勞動者之流動率減低,雇主可以致力於工作技術之改良與生產力之提高。

(圖說)市府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該局積極輔導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南市企業工會家數有53家,輔導簽訂團體協約達成率49%。(記者鄭德政攝)
王鑫基局長表示,雇主常以公司內部已訂定工作規則,勸阻工會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有拖延協商、佯裝談判等違反誠信協商之行為,但工作規則係由雇主單方制定,其規定未必充分反映勞工意見,而團體協約係由工會與雇主協商之成果,較能保障勞工利益,且其法律位階及效力也高於工作規則。
團體協約協商通常是由工會發動,因此工會應積極、多方蒐集相關協商資料,包括: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市場發展趨勢、產業相關資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以及參考同業的團體協約內容,並能透過問卷調查或分區座談方式,彙整會員的需求及意見後,再由工會理事會試擬「工會版」團體協約草案,向資方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資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即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勞工局呼籲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應本誠信原則進行自治集體協商,據已簽訂團體協約之事業單位表示,簽訂團體協約可提高企業形象,在進行協商過程中,勞資雙方充分體現勞資和諧、共生共榮的真諦,不但穩定事業單位的勞動關係、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也能攜手享有企業經營的佳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