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一選舉投票日 給薪、休假怎麼辦? 勞工局告訴您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107年11月24日為臺南市第3屆直轄市長、市議員暨里長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
因今年「公民投票法」第7條修正,投票年齡已從20歲下修至18歲,將出現「具公投權但不具選舉權」之勞工,按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具公投權但不具選舉權之勞工,仍擁有與前開規定之相同權利,僅止於年齡層之差異而已。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並徵得其同意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並徵得其同意者,應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規定計給工資。
舉例說明,外籍勞工因未具投票權,故雇主可不給假。惟具投票權之本國籍勞工,選舉罷免及公投之投票當日,原經排定「應該上班者」,放假1日。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並徵得其同意,雇主應計給加班費之方式,分述如下:
一、若當日「原屬工作日」,勞工利用2小時投票後,到班工作8小時,工作8小時中的6小時應加倍發給工資,末2小時應加給4/3倍。
二、若當日「原屬休息日」,勞工到班工作9小時,應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計給工資,1~2小時4/3倍、3~8小時5/3倍、9~12小時8/3倍。
三、跨日班者,若原工作時間為11月23日22時至11月24日06時,投票日當天11月24日00時起至24時止應加倍發給工資,故6小時應加倍發給工資。

(圖說)九合一選舉投票日如何給薪、休假怎麼辦?勞工局長王鑫基告訴您。(記者鄭德政攝)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長王鑫基貼心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按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仍應補發工資。如勞工之權益有受損者,可逕向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以維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