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筱諭:酒駕肇事罪責及罰責應提高  修法要追上社會期待!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台南新化17日傍晚又發生三車追撞的酒駕肇事車禍,導致1歲半男童不幸身亡。警方調查,其中一名肇事駕駛酒測值高達1.27!針對酒駕肇事問題,台南市第二選區立委補選候選人陳筱諭認為,酒駕肇事罪責及罰責應提高,修法速度更要追上社會的期待!

(圖說)超有小孩緣的陳筱諭(中),對於又有幼童被酒駕車禍波及致死案件,相當不捨;希望鄉親給她機會進立法院修法,儘速投入解決酒駕肇事立法問題。(記者鄭德政攝)
據了解,日前法務部已經提出,對於酒駕肇事者將朝向故意殺人罪責修法的意見外,陳筱諭認為,懲治酒駕者可以同時在刑法和行政罰加重肇事者的罪責及罰責。不過,按照規定,一旦酒駕肇事者遭判刑入獄,行政罰的罰款就不必繳納,因此,在行政罰的修法上,應朝向剝奪酒駕慣犯的駕駛權利修法,包括吊扣、吊銷駕照,甚至可終身剝奪其駕車權利,不讓酒駕累犯再有利用機動車輛成為殺人工具的機會。
此外,陳筱諭表示,刑法部份可提高刑責,但是要給法官一定的量刑空間,要求肇事者儘速和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和解,換取減刑甚至緩刑等判決,否則如果一味地要求修法,將酒駕肇事者關到牢中,屆時反而可能降低被告和解意願,官司訴訟期也會拉長,因此,修法過程必須考量到被害人家屬的後續賠償問題。
至於有人建議比照部份國家規定,強制要求在酒駕累犯車上加裝「酒測引擎發動裝置」,由於酒駕者可能駕駛他人車輛,且酒測裝置準確度可能有偏差等問題,恐怕還有討論空間。
此外,在網路公共政策平台上,有網友發起對酒駕者施以「鞭刑」議題,陳筱諭認為,臺灣在1921年就已跟上日本的腳步,廢止「罰金及笞刑處分例」,如果為了消滅酒駕行為而要恢復鞭刑,恐將大幅減損我國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國際形象。而且,經濟能力好的人,會請司機或代客駕駛;都會區民眾也有大眾運輸等替代交通方案可以選擇。原本想要看到高官、富少、有錢人被鞭的群眾,最後見到被鞭笞的人,很有可能都是中低階層的人民,反而使「鞭刑」成為一種「階級刑罰」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