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女研生命案檢察官以強制猥褻殺人起訴   求處兇嫌死刑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銘瑩偵辦成大女研究生命案,認定臨時清潔工林榮富對被害人犯強制猥褻罪,故意殺害被害人,涉強制猥褻殺人罪嫌,昨天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以林嫌手段兇殘,惡性重大,犯後毫無悛悔之意,向刑庭求處死刑。
檢方指出,林嫌為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教育研究所臨時清潔工,負責社科院教研所環境清潔工作。於一0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許,林嫌在社科院大樓南棟四樓打掃時,以不詳理由邀約被害人共同至人員出入較少的社科院大樓北棟二樓諮商室,二人進入諮商室後,林嫌即出手抓捏、親吻被害女胸部,被害人抵抗尖叫呼救,林嫌唯恐他人聽聞,同時為使被害女無法反抗,持原放置於諮商室的抹布塞入被害人口中,再用雙手掐按被害人頸部達十餘分鐘,致被害人頸動脈及呼吸道遭壓迫而腦部缺氧窒息死亡方停手,並把被害人推到牆邊,以沙發覆蓋掩飾後,將諮商室房門上鎖,逃離現場。
被告林嫌坦承以抹布塞入被害人口中,雙手掐住被害人頸部十餘分鐘致死,惟辯稱與被害人因借款糾紛有爭執,一時氣憤出手掐被害人云云。經依被告歷次供述、相關證人證述、法醫研究所鑑定書、台南市警局鑑驗書及其他卷附證據,查得被告有強制猥褻事證。且被害人應沒有借款給林嫌的可能,故認林嫌辯稱以還款為由邀約被害人到諮商室,因借款糾紛生爭執一時氣憤殺害被害人等語,不足採信。
被害人穿著緊身牛仔褲完整,沒有遭強脫,或被褪去又穿上的跡象,下半身、陰道內外及附近等處均無外傷;再經採集相關檢體鑑定結果,並沒有與被告DNA型別相符的生物跡證。因查無事證顯示被告曾著手於強制性交未遂而殺人,故認被告涉犯強制猥褻殺人罪嫌,而非強制性交未遂殺人罪嫌。
檢察官認為,被告與被害人並非熟識,且無何深仇大恨,竟為滿足一己私慾,誘騙被害人至難以求援之處加以強制猥褻後,復強勒被害人頸部致被害人死亡,手段兇殘,惡性重大,引起成大校園師生極度不安與恐慌;且被告遭查獲後,對於犯案過程均避重就輕推卸責任,否認猥褻被害人,並狡辯稱係一時氣憤,始失手致被害人於死,可見其毫無悛悔之意,建請就被告所犯之罪量處極刑,以昭炯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