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臺南市有90家飼養200頭豬以下的養豬場,由於小型養豬場易將未經處理的廢水隨地排放,臭味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保署已修訂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長林淵淙表示,飼養20頭以上的養豬場都要提出廢水管理計畫,設置簡易廢水處理設施,且於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籲請業者把握時間儘早完成,以免違規受罰。
(圖說)環保局表示,飼養20頭以上的養豬場都要提出廢水管理計畫,並設置簡易廢水處理設施。(記者鄭德政攝)
環保局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9條之5規定,新設的小型養豬場,應於營運前完成設置簡易廢水處理設施。飼養100至199頭豬的現有養豬場,應於今(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完成設置簡易廢水處理設施。飼養20至99頭豬的養豬場應於明(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根據統計,臺南市小型養豬場占全市養豬場15.3%,應於上述期限內申請廢水管理計畫經市府核准,未完成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廢水管理計畫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考量飼養200頭以下的養豬場多為小農,環保局提供「畜牧業廢水管理計畫諮詢服務」,協助業者登錄網路申請系統及相關填表說明,有需要的業者可打諮詢專線(06)6564897洽蘇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