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哲涉違法收受政治獻金案 高思博:南檢不起訴前後矛盾 南檢說明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台南市長黃偉哲被控違法收受政治獻金喬事未申報案,台南地檢署日前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告發人高思博17日聲明表達不服,主要理由認為檢方論證自我矛盾,牴觸過去各司法單位的偵辦結果,即使檢方認定黃偉哲僅涉及行政罰,就應執行,否則他將向監察院舉發南檢失職。

(圖說)台南市長黃偉哲。(檔案照)
高思博強調,本案是他於去年競選台南市長期間提出告發,原本他決意在選後放下,不再追究,但南檢不起訴的內容太有問題,他不得不就事論事,指出南檢其中矛盾之處。
高思博說,97年時,台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黃偉哲,證明當時地檢署認定黃偉哲有收錢的事實。今天,地檢署不起訴的理由,竟然是無法證明黃偉哲收到錢,這不是前後矛盾嗎?其次,在100年的判決書中,高等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黃偉哲確實有收取現金,但因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對價關係,所以判定貪污罪無罪,但有收到錢是法院認證的。

(圖說)前政務委員高思博。(檔案照)
高思博認為,既然97年的地檢署跟100年的高等法院,都認定有收錢這件事,並將這筆錢認定為「政治獻金」。這次地檢署不就是一次推翻自己跟高院過往的判斷呢。南檢既然覺得這屬於行政罰的問題,就請移送監察院跟內政部處理,盡到公務人員的責任與義務。
高思博認為,他尊重南檢之餘更希望各相關單位面對司法的課題,回歸專業,按照黃偉哲應承擔的責任,給民眾正確的交代。
南檢提出二點說明:一、前案偵查中起訴貪污所憑的證據,經過法院歷審的審理,已有不同。且前案貪污案件的構成要件,與本案告發被告涉及政治獻金法有關刑責的構成要件不同。檢察官綜合前貪污案件於偵審中之全部事證,及本案另行調查所得證據,仍無法認定被告知悉或收受其助理向蘇姓總經理收受之政治獻金,亦無法確認被告收受政治獻金的時點。
二、違反行政罰部分,於本案偵結後,另函請受理申報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