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解禁 注意無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醫療口罩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口罩種類繁多,臺南市長黃偉哲提醒民眾,醫用口罩屬於醫療器材,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無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醫療器材(包含網路販售),網路販售亦需另外申請通訊交易。實名制口罩為醫用口罩,民眾購買後不得轉售;違者,將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200萬元罰鍰,請民眾務必多加注意,以免觸法受罰。

(圖說)隨著疫情趨緩,口罩從6月1日起除了定額徵收外,餘量都開放自由買賣。(記者鄭德政攝)
目前國內疫情緩和,經濟部公告自109年6月1日起國內生產之醫療口罩改為每日定額徵用,其餘產能開放內外銷,國內將恢復自由買賣和市場機制,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民眾,選購醫用口罩時,請於產品之外包裝認明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若需查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可至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查詢(網址: https://info.fda.gov.tw/MLMS/H0001.aspx)。
衛生局指出,「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現仍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生活必需用品,民眾應購買可應生活需求之數量即可,而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前述公告之口罩,將涉及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