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教師組織呼籲市府改善教保人員勞動條件 應優於幼兒園教室裝設監視器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臺南市政府為防範虐童事件發生,於108年年底提出「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並召開多場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與臺南市教師會(下稱教師組織)對於臺南市政府完善南市兒少保護網絡,強化家庭及社會預防性安全網表示肯定。
教師組織對於社會局傾聽民意刪除原「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第十條條文:「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等兒少安置場所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之相關規定。」表示肯定,然議會法規委員會送交大會提案,卻增加修正動議並呈大會,該組織特於今(1)日上午10時邀多位議員針對該條文召開記者會,並提出以下具體主張:
1.重視幼兒人權與照護品質,應該回歸教育本質,補助改善教學環境,提升公私立教保人員勞動條件。
2.鼓勵為防護校園安全,得以加裝監視器;反對為解決虐童問題無視人權受到侵犯,強制規定應設監視器。
3.尊重及支持社會局傾聽民意言論,做出回歸中央法令規範的條文修正。
4.呼籲社會各界關注協力維護兒少保護,台灣不應成為監視器監控下的國度。

(圖說)南市教師組織與多位議員及代表呼籲市府,改善教保人員勞動條件應優於幼兒園裝設監視器。(記者鄭德政攝)
曾任教師組織理事長市議員許又仁表示,就他了解教師組織與臺南市政府同樣關注幼兒人權與受教權益,但是對於在幼兒園教室裝設監視器,教師組織期期以為不可,因為教室是教師與幼兒的教學與學習空間,在教室內裝設監視器,美其名可以扼止虐童事件,或者於發生虐童事件時可以根據錄影畫面追究責任,然而近來不少社會虐童案件都發生在幼兒家裡,難道要在每個幼兒家裡都裝設監視器?因此教師組織認為裝設監視器不只侵犯人權,更無法扼阻虐童案,無限上綱強制規定應設監視器,反而容易讓台灣成為監控下的國度。
李鎮國議員表示,監視器只能事後追究,無助於事先預防,真正要落實預防,可以增開教師情緒管理課程讓老師成長,並增加巡堂次數。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暨臺南市教師會副理事長陳杉吉指出,今年5月29日議會法規委員會審查討論「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當天法規會並無共識,有的議員認為第十條文字應該修正文字,將「應」裝設監視器改為「得」裝設監視器,有的議員認為應保留該條文,有議員認為應刪除第十條,顯無共識。教師組織建議應重視社會局於辦理公聽會後,依民意做出原條例草案第十條文字全刪除的修正版本,這有助兒少權益保護。
陳杉吉副理事長以南市幼兒教育為例提出,臺南市公私幼達600所以上,僅有特幼科2名承辦人員負責受理民眾陳情幼兒園體罰及違法事項,同時又兼有稽查及其他業務,人力實際上有嚴重不足情形,有增加人手必要。另外,民眾針對私立幼兒園陳情案件,教育局流程往往要安排入園調查並做成處置措施;若是涉及體罰兒虐,以監視器畫面判斷恐亦有失偏頗,園所亦有刪除畫面煙滅證據的可能,更有無法即時介入停止幼兒受虐之情形,這代表以上反應問題絕不是裝設監視器就可以解決。現有幼照法已有罰則,若局方能增加稽查人力並落實開罰,方能有效杜絕體罰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