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偵辦設於臺南市歸仁區○○公司歸仁廠多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偵查終結,並針對該公司、該公司負責人郭一、該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郭二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論罪內容如下:
一、該公司為電鍍業,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項所規範之事業,且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臺南市水污染防治許可證,郭一、郭二均明知該公司製程所產生之廢水,如未經相當污水處理加以淨化過濾,或交由合法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逕行排放至溝渠後,經由地表水體溢散,將嚴重破壞環境生態,進而污染土壤、河川或其他農漁業生產水源,竟為節省成本,未經上開核准登記之流程收集、處理,民國108年6月30日某時,每星期約2-3次頻率,將該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製程所產生含有害健康物質廢水,私自接一塑膠軟管將未經處理之廢水排放於廠前之排水溝渠。嗣經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派員前往監測,於108年7月25日晚上7時實施稽查,採取水質樣本檢驗後,測得如下所示有害健康物質逾越放流水標準濃度之廢水。
編號 檢測項目 單位 檢驗值 標準值
1 銅 mg/L 12.1 3.0
2 鋅 mg/L 12.0 5.0
3 鎳 mg/L 92.4 1.0
4 總鉻 mg/L 3.67 2.0
(圖說)109年四月19日晚上偵測排放廢水,立即至溝底採樣。(南檢提供)
二、郭一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上開時間稽查發現有上述不法行為後,於108年10月16日勒令產生廢水之製程全部停工,郭○○明知其已不得繼續作業,竟不遵守前揭停工命令,仍分別於109年1月13日至1月17日止、109年2月3日起至2月6日止,繼續進行產生廢水之製程作業,違反停工命令,嗣於109年2月6日,由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臺南市環保局會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當場查獲。
(圖說)排放流水水色青綠色,含大量重金屬反應。(南檢提供)
三、郭一、郭二又於109年2月某日,購買裝設定時器作為控制抽水馬達的定時開關,將該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製程所產生含有害健康物質廢水,私自接一塑膠軟管,將未經處理之廢水排放於廠前之排水溝渠,將未經處理之廢水繞流排放至廠外之排水溝內。嗣經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派員前往監測,於109年4月19日晚上8時49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該公司歸仁廠,於同日晚上9時25分該址放流口採取水質樣本檢驗後,測得如下所示有害健康物質,並扣得計時器1臺、塑膠軟管1條、塑膠硬管2條等物。
編號 檢測項目 單位 檢驗值 標準值
1 鋅 mg/L 167 5.0
2 鎳 mg/L 611 1.0
3 總鉻 mg/L 26.8 2.0
4 六價鉻 mg/L 25.6 0.5
(圖說)台南地檢署已扣得計時器1臺、塑膠軟管1條、塑膠硬管2條等證物。(南檢提供)
四、論罪及求刑:
(一)被告郭一、郭二所為,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2項、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5項,該公司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科以同法第34條第2項、第36條第3項所定罰金10倍以下之罰金。
(二)被告2人被查獲違法排放有害健康物質逾越法定標準廢水,經處以停工仍不遵守停工命令,又重施故技違法排放廢水,顯然無視繞流排放至溝渠後,經由地表水體溢散,將嚴重破壞環境生態,進而污染土壤、河川或其他農漁業生產水源,貪圖無須額外負擔清理成本,將成本轉嫁由全民犧牲承擔環境污染所受損害,而賺取自己的財物,危害尚難稱屬輕微,惟事後能坦認全部犯行,配合改善廢水處理設施,目前仍為試車階段,仍有待後續南市環保局追蹤與稽查,綜合所述請量處適當之刑,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