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查核原產地標示 結果符合規定!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萊豬開放進口後,臺南市政府持續派員至南市肉品製造業、餐飲業及販售業查核業者豬原料標示及來源文件等之正確性,共查核1295家次,豬原料產品1488件,結果皆符合規定。

(圖說)萊豬開放進口後,臺南市政府生局持續派員至南市肉品製造業、餐飲業及販售業查核業者豬原料標示及來源文件等之正確性,共查核1295家次,豬原料產品1488件,結果皆符合規定。(記者鄭德政攝)
衛生福利部去年公告市售食品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於產品外包裝上以中文標示豬原料原產地。市府去年9月就開始積極輔導業者,無論是生鮮豬肉或其加工食品、餐飲食品都要強制標示豬原料原產地,以符合規定。若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安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依食安法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黃偉哲呼籲食品業者,勿購買來源不明之產品,採購產品應注意其標示是否符合規定,並保留交易憑證及其來原文件資料,也呼籲民眾,購買豬肉一定要認清產地、注意標示,並鼓勵消費者多選購在地優質國產豬肉。消費者若有任何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洽詢衛生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2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