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執政黨多次公開肯定近年的能源轉型成果,但地方上仍發生多起綠電廠商與民眾的爭議,甚至造成民眾不惜採取激烈抗爭手段只為保衛家園。為此,台灣民眾黨團蔡壁如幹事長、邱臣遠總召、台南市黨部北區主任江明宗、蘆竹溝反對太陽能設置自救會會長邱佳敏今(29)日召開線上記者會,邀請經濟部、農委會和金管會代表與會。民眾黨團呼籲政府要公正處理能源轉型相關政策,針對受衝擊的地區民眾應提出合理的配套措施與規定,才不會在能源轉型的路上獨厚大財團,忽略最重要的底層民眾。南市府表示,市府核發廠商施工許可並無不法。
(圖說)台灣民眾黨團蔡壁如幹事長(左)、邱臣遠總召(右)、台南市黨部北區主任江明宗、蘆竹溝反對太陽能設置自救會會長邱佳敏今日召開線上記者會,邀請經濟部、農委會和金管會代表與會。(記者鄭德政攝)
蔡壁如委員直言,民進黨的再生能源規劃毫無章法,政府沒有善盡溝通義務,民眾黨版氣候變遷法強調「公正轉型」,政府即便已經給各種施工許可,但如果程序不正義,遇到民眾抗爭時,政府應該主動停工協調,而不是用警察國家的暴力強迫民眾接受,且能源轉型不能不顧在地民眾的聲音,尤其盧竹溝是將軍溪口生態敏感區,周邊潟湖、蚵田,是黑面琵鷺等候鳥必經之地,從各種角度觀察,都不應該放任太陽光電任意進駐,生態敏感區就應該為生態保留,並讓在地居民充分表達意見。
(圖說)蘆竹溝反對太陽能設置自救會會長邱佳敏(右)在記者會上,痛批業者將開會地點與施工地點相距很遠,大搞「甲地施工乙地說明會」手法,讓蘆竹溝居民完全無法得知施工確切地址。(記者鄭德政攝)
蔡壁如委員質疑,蘆竹溝現在要蓋光電板的地方過去是魚塭,業者卻把魚塭放乾,要做農地種電,土地利用和管理不一致。農委會所謂的嚴重地層下陷區沒有公布盤點標準,加上規劃彎曲,讓人懷疑是否有圖利特定廠商嫌疑,目前漁電共生已有環社檢核機制,應該擴大適用到所有地面型光電,廠商才能提前避險,減少抗爭成本。
(圖說)民眾黨質疑在生態敏感地大蓋光電,值得商榷。(民眾黨提供翻攝)
邱臣遠委員表示,近幾年執政黨常以一紙公文就粗暴地「大力推動」再生能源轉型,並要地方、在地居民配合,民眾黨團絕對支持再生能源轉型,但受到影響的在地居民應該要有「社區知情權」,且參與案子的企業,也應該要承擔起企業社會責任。
(圖說)民眾黨質疑蘆竹溝光電彎彎曲曲,為財團量身訂做?(民眾黨提供翻攝)
邱臣遠委員表示,今天記者會邀請到居民代表自救會會長,也邀請到農委會、經濟部、金管會等行政部門代表,民眾黨團提出2點訴求,呼籲各部會能認真回應。首先,要求經濟部將「社區知情權」作為許可必要條件,並納入電業法、再生能源法;包含籌設許可、施工許可;第二,要求金管會規範上市櫃公司公布氣候變遷影響與企業行動,包含能源的溯源追蹤管理、綠色能源購買計畫,並且呼籲企業主應主動揭露綠電來源,才能讓民眾查核哪些是破壞環境、不公正的綠電。民眾黨團呼籲,只有將民眾的聲音,納入開發計畫裡,未來台灣在推動能源轉型時,才不會造成國家空轉。
江明宗主任表示,台南市政府從2016年就申請將「地層下陷不利農業地區」做為設置綠能設施範圍,但附近居民直到2020年才知道住家附近要蓋光電場。市府2次發給廠商的公文中都提到,「需有在地居民共識才能施工」,且期間4次說明會居民都持反對立場,但廠商仍強硬施工引發抗爭,台南市政府卻幫忙找警察讓廠商可以施工。
江明宗主任指出,台南市議會於2020年4月30日決議,要求台61以西禁止太陽能板設置之申請,但2020年6月18日台南市工務局仍發出同意廠商免請領雜項執照的公文,廠商也配合在說明會現場大玩兩面手法,呼籲台南市政府主動召開協調會議,而非放任廠商透過媒體扭曲事實。
邱佳敏會長表示,蘆竹溝為國內知名蚵仔產地,地方命脈和環境綁在一起,反觀太陽能發電廠商不在乎生態環境,而且好幾公頃的光電板緊鄰住宅區發電,長久下來對居民身體健康的傷害無法估量,蘆竹溝人拒當白老鼠。即使蘆竹溝居民多次表達反對意見,但太陽能廠商卻大搞「甲地施工乙地說明會」手法,讓蘆竹溝居民完全無法得知施工確切地址,而且市政府也站在廠商身邊,讓蘆竹溝居民覺得廠商像是詐騙集團。
邱佳敏會長指出,5月13日抗爭中,警方逮捕5位蘆竹溝居民,試問政府蘆竹溝居民爭取生存權何錯之有?蘆竹溝居民只希望維持濕地生態環境給下一代,但這些都在光電廠商進駐後變調,廠商完全拒絕和蘆竹溝居民溝通,並且透過媒體詆毀在地居民,讓蘆竹溝民眾無法接受,要求光電廠全數退出蘆竹溝。
民眾黨團表示,政府沒有在政策前期規劃階段就善用政策環評、環社檢核等政策工具,充分納入利害關係人的聲音,是民眾會反彈的關鍵因素之一;呼籲政府應重新檢視相關規定、環評及配套措施,取得在地居民的認同和信任,順利推動能源轉型。
南市府經發局表示,為創造土地多元利用方式,行政院農委會於106年公告修正「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其中包含北門區蘆竹溝漁港等區域周遭之農地、魚塭地等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經發局表示,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之規定,農委會公告之不利耕地得以容許設置綠能設施,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市府核發廠商施工許可並無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