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比特犬應申報 以免觸犯法律挨罰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因應近年來比特犬攻擊事件頻傳,行政院農委會日前將比特犬列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之一,自今(111)年3月1日公告生效日起,一般民眾不得再繁殖比特犬,並須依規定於期限內辦妥寵物登記備查方可繼續飼養。

(圖說)南市府動保處召開「飼養比特犬應申報,以免受罰」記者會,動保處長吳名彬(右二)、副處長洪振凱(左二)、黃瓊如組長(左一)、周駿男組長(右一)合影。(記者鄭德政攝)
農業局長李建裕表示,行政院農委會新修正的「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將美國比特鬥牛犬及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兩種比特犬列入名單當中,自111年3月1日公告生效起,一般民眾不得再繁殖上述犬隻,已飼養之飼主則須於期限內辦妥寵物登記始得繼續飼養。因此,呼籲各比特犬飼主應盡速於公告生效日前,至各寵物登記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備查,若於112年3月1日前仍未辦理寵物登記者,即違反動物保護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各縣市政府得依同法第26條規定裁處新臺幣5萬至25萬元,並得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沒入。

(圖說)比特犬申報流程及須知。(記者鄭德政攝)
動保處處長吳名彬表示,法規上路第一年屬緩衝期,不及於111年3月1日前為比特犬辦理寵物登記之飼主,仍可於112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惟須檢具該犬隻於公告生效前已飼養之證明文件(如預防注射證明等)及飼主身分證明文件方可辦理。另外,比特犬亦為行政院農委會公告「具攻擊性寵物」之一,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應由成年人伴同,並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及配戴口罩。

(圖說)比特犬外出需採取的防護措施。(記者鄭德政攝)
市長黃偉哲呼籲,雖然比特犬是個性較為特別的犬種,但在妥善訓練並配合各項法規飼養下,比特犬也可以成為家中忠心的成員之一,因此各位飼主應負起飼主責任,終養不棄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