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農田水利會 蘇煥智:重蹈1937年納粹希特勒的覆轍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台灣維新召集人、前台南縣長蘇煥智,今以訴訟代理人出席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針對農田水利會改制成公務機關,及農田水利法部分條聲請解釋。蘇煥智表示,我國自1993年國會全面改選後,即積極推動政府組織再造,推動「民營化」、「小政府」運動。其中許宗力教授、李建良教授以「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的藍本,推動政府機關法人化,有很大的貢獻。沒想到,原來作為「政府法人化/民營化」典範的農田水利會,竟然遭到被沒收、去法人化改為機關化的命運,真的是開歷史倒車!

(圖說)台灣維新召集人、前台南縣長蘇煥智今以訴訟代理人出席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他指出,沒收農田水利會, 重蹈1937年納粹希特勒的覆轍,開歷史倒車!(檔案照)
蘇煥智以德國水土協會(水利會)的發展為例,德國於十一世紀出現堤防管理合作社,並且於十三世紀時組織擴大並建立自有資金體系,演變成後來的水土協會。但是1937年,納粹時期施行帝國農田水利會法,將水土協會收歸國有,取消協會選舉,直到二戰後西德依照民主憲政原則,才重新恢復水土協會地方自治公法人的地位,恢復選舉自治。蘇煥智強調,台灣目前正重蹈1937年德國納粹時期希特勒沒收全國水利會的覆轍,期待憲法法庭能夠撥亂反正,恢復原有的法秩序!
對於公法人是否可以主張基本權,蘇煥智表示,現在農委會的立論,認為水利會是由國家依法律創設履行公共任務的公法人,藉由法律廢止之或改制為公務機關,消滅其公法人格以及沒收財產都不會構成侵害基本權,並不正確。蘇煥智質疑,宗教團體、同業公會、律師公會等等也是公法人,難道僅因是公法人,政府就可以立法解散宗教團體、同業公會、律師公會等團體並且沒收財產嗎?
蘇煥智表示,農田水利會這樣公益性團體,存在於政府成立、公權力介入以前。所以賦予公權力之後,讓他可以在更大的範圍照顧更多的農民,所以這是一個官民合作的公法人,這不是政府創設,而是在一個官民合作的基礎。同時由於他是在一個既有的灌溉基礎,又要讓組合員負擔非常沈重的建設費用。所以他其實是具有民間法人的雙重個性,這是對於水利會的基本定位,他是具有民間法人又帶有公法人的雙重特性。他的功能上比較像是BOO(Build-operate-own)不是BOT。
在結辯程序,蘇煥智強調,如果不調查歷史的真實,僅憑「公法人」就認為是「國家所創設的公法人」,分擔政府的公共職能。但這個分擔政府所要的政策目標,主要卻是由政府賦予公法人的民間出錢,而不是政府買單,如果唸法律的可以不問歷史,可以不問誰出錢?而僅憑「公法人」,就可以解釋說「國家可以要你生,也可以要你死」,而且「既然是公的,那財產也是公的!」
蘇煥智抨擊將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更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且改制過程剝奪農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參與決策權,當然違反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權,而且政府未盡財產調查、清查責任,也沒有盡其舉證責任,即沒收水利會的財產。
最後蘇煥智以農田水利法違反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標準法、濫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標準法36條第2項、違反憲法107、108、109、110條,侵害地方自治團權限為由,表示設立農田水利署為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