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臺南市統計分析111年第1季外國人取得土地建物情形,繼承取得之土地筆數居高,共計179筆,面積為2179.22平方公尺,其中以繼承麻豆區之土地筆數最多。相較110年度,外國人繼承取得土地筆僅有8筆,數量差距懸殊,可說明內政部統計111年第1季外國人取得不動產數量,土地筆數臺南市為六都之冠原因。
(圖說)外國人買賣取得臺南市土地建物筆數分析。(記者鄭德政攝)
地政局分析,外國人於臺南市以買賣取得不動產之土地筆數,110年每季平均約為20筆,111年第1季計有22筆,未有大幅成長情形。110年外國人買賣取得臺南市不動產平均每季建物8至17棟不等,數量不多。
另分析取得之外國人國別,則以香港居多,馬來西亞居次;類型以住宅為主,且用途多為自用,與投資獲利之目的性有別。
(圖說)外國人買賣取得臺南不動產國別分析。(記者鄭德政攝)
地政局長陳淑美表示,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應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如係因繼承取得,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則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另外,新加坡人基於平等互惠原則,繼承或遺贈取得,應自辦畢繼承或遺贈登記之日起5年內移轉與我國人民。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提醒取得上列土地之外國人於期限內移轉,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