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年來盛行於農業用地上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即綠能設
施),然而設置綠能設施攸關著土地課徵田賦或地價稅的適用。
(圖說)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 能否繼續維持課徵田賦? 財稅局說明,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例如綠能設施設置在養殖用地上,作漁電共生,結合農業經營,並符合前述規定者,則可繼續課徵田賦。(記者鄭德政攝)
財政部解釋令規定,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仍可適用土地
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例如綠能設施設置在養殖用地上,作漁電共生,結合農業經營,並符合前述規定者,則可繼續課徵田賦。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若未能取得同意容許使用文件、未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未符合農地農用等情形,在未作農業使用期間,會課徵地價稅。此外,土地如果變更為特定目的
事業用地,因土地已非農業用地,所以要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