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為有效防止車輛利用車體違法變更做為廣告用途占用停車位,影響民眾使用停車格位的權利,台南市政府交通局3月30日進一步公告轄內遊動廣告車輛在禁停路段的違停行為,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開罰並拖吊取締,讓執法第一線人員面對惡意挑戰公權力的行為時,展現更嚴厲的執法態度,不再受限於公示送達法定程序及時限,可即時取締並拖吊,以在最短時間內移除違規車輛。
(圖說)台南市政府交通局3月30日進一步公告轄內遊動廣告車輛在禁停路段的違停行為,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一經查報當場開罰並拖吊。(交通局提供)
交通局長王銘德表示,為有效管理違規廣告遊動車輛占用公告禁停路段停車格位的違規行為,市府交通局、警察局、法制處、監理單位之前已多次召開會議研議,於今(112)年1月將附加框架張貼廣告布條的車輛納入遊動廣告車輛範疇,並針對違規行為依法完成公示送達法定程序後,執行強制移除拖吊處分。
局長王銘德表示,執法三個月以來,交通局、警察局發現該車主違規行為依舊,市府團隊認定屬於同一違規行為,且情節惡劣重大,一經發現違規行為,雖已逐次縮短公示送達及限期改善時間,但仍未能有效遏止車主違規行為。
為清楚展現市府不容公然挑戰公權力的決心,經市府相關單位再次開會研議,於今(30)日進一步正式公告該類違規行為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如經查獲除依法開罰600~1200元,並執行拖吊,讓執法單位接獲檢舉就能立即查報開罰拖吊移置違規車輛,以達遏阻之效,維護市民停車權益。
停車營運科科長陳英傑說,該類遊動廣告車輛自112年迄今共計執行5次拖吊(計12車次),均為同一車主所為,且大多利用夜間停車格位空出趁機停放,甚至近期以附加鐵鍊及鎖頭,並使用黏著劑破壞鎖頭結構,企圖干擾執法作業,顯無改善之意,呼籲車主該回歸正常訴求管道,不要一再挑戰公權力,損害市民使用停車格位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