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地檢署偵辦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涉嫌貪污案 聲押獲准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前台南市議長、台南市議員郭信良涉及不法案件,檢警調七月六日上午前往郭信良辦公室、服務處及住處等及台南市地政局及相關涉案人員住處等共十餘處執行搜索,帶回相關涉案人及證人共十餘人進行偵訊,檢方複訊將郭信良及高姓里長漏夜聲押,台南地院七月七日深夜十時許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

(圖說)台南地檢署偵辦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涉嫌貪瀆案,七月六日上午前往郭信良辦公室、服務處及住處搜索。(記者鄭德政翻攝)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劉秀君指出,台南地檢署就前台南市議長、台南市議員郭信良及高姓里長涉嫌貪污罪聲押案,郭信良及高姓里長經法官訊問後諭知:均准予羈押,併禁止接見通信。

(圖說)台南地檢署偵辦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涉嫌貪瀆案,檢察官複訊後將郭信良二人向台南地院聲押禁見,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並禁止通信。(記者鄭德政翻攝)
羈押理由是據郭姓及高姓被告均矢口否認有聲請書所載犯嫌,惟被告二人所辯與卷內證物並不相符,亦無法對之提出合理之解釋,而聲請書所載之事實,有被告及共犯之部分供述、證人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二人涉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或者是執行職務收受賄賂等犯嫌均為重大。又郭姓被告矢口否認有聲請書所載之犯嫌,就重要問題,所述與其他被告之供述及證人之證述並不相合,與卷內證物顯示之事證亦不相符,足認其有畏罪卸責之情事。
法官認為依卷內證據,高姓被告於犯後有湮滅隱藏證據之情形,供述又明顯維護郭姓被告,且與其他共犯間互核矛盾,足認其二人均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則被告二人所涉均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串供、滅證之虞,法院因認檢察官對其二人所為羈押之聲請為有理由,被告二人均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據了解,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維仁及林怡君、徐書翰檢察官共同組成專案小組,於七月六日上午六時三十分,指揮高雄市調查處、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航業處高雄調查站、台南市調查處、台南市刑警大隊及南檢檢察事務官分持搜索票,由錢鴻明、許華偉、彭盛智、徐書翰及蔡佰達檢察官帶隊前往郭信良辦公室、服務處及住處等及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及相關涉案人員住處等共十餘處執行搜索,帶回相關涉案人及證人共十餘人進行偵訊,並查扣相關證據資料以釐清案情。
本案係台南地檢署鍾和憲檢察長前於橋頭地檢署任職期間,經高雄市調查處以某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於辦理多起市地重劃案以虛增人頭地主方式涉嫌詐欺等違法行為之情資報請該署指揮偵辦,鍾檢察長指派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鄭子薇共同偵辦該案,於一一二年五月三日指揮高雄市調查處等單位執行該弊案,初步查悉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高姓里長疑有向某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收賄及藉勢、藉端勒索新台幣一千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