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經發局長陳凱凌貪污判8年 聲請交保慘被法官打臉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因貪污受賄等案,被台南地院判刑8年,陳凱凌與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22日上午開庭,陳凱凌推翻他一審全部認罪,主張除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外,其餘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罪等等均有爭執,陳凱凌並聲請具保,台南高分院23日下午裁定駁回。

(圖說)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因貪污受賄等案,被台南地院判刑8年,陳凱凌不服上訴二審,並聲請具保,台南高分院23日裁定具保聲請駁回。(圖來自市府網站)
台南高分院指出,該院10月19日裁定羈押被告陳凱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11月23日合議庭裁定駁回其聲請。
裁定書指出,被告陳凱凌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性,乃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自10月19日裁定羈押。
被告陳凱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被告逃匿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升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合議庭法官認被告陳凱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處分替代,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亦無刑事訴訟法如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是以本案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