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或教堂所有土地供作傳教佈道用 可享減免地價稅之優惠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指出,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的教堂、寺廟等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但如果土地登記為私人名義供寺廟使用,或土地供作販賣部、夜市、商店街等有出租收益之用,則無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圖說)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指出,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的教堂、寺廟等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記者鄭德政攝)
為保障宗教團體權益,不用等到教堂、寺廟蓋好才申請減免地價稅,只要在寺廟及教堂興建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寺廟或教堂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提出申請,核准後便能提前享受減免地價稅之優惠,減輕租稅負擔。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檢附寺廟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向財稅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能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則免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