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文化資產 財稅局主動辦理租稅減免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第1項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納入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對象範圍,並刪除第99條第1項及第2項「私有」等文字,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因應該法修正,臺南市政府於113年5月21日修正發布「臺南市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稅捐減徵比例訂為50%,達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第2項授權範圍之上限,以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並落實文化資產保護。

(圖說)臺南市文化資產主動辦理租稅減免。(財稅局提供)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後,臺南市依規定完成審查登錄並公告之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不論公、私有者,均可依該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至於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則依上揭減徵規則,地價稅及房屋稅均給予減徵50%。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會主動依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列冊通報之資料,自公告當年(期)起減、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徵原因消滅(如公告內容有變更或經撤銷、廢止等)時,則自次年(期)起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