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回台勿攜電子煙、加熱菸 違者最重處500萬元罰鍰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菸害防制法新法自112年3月22日開始施行,其中明確規範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使用類菸品及未經衛生福利部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菸)。

(圖說)入境不得攜帶加熱菸、電子煙,違者處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記者鄭德政攝)
近幾年自疫情解封後,國人出國旅遊頻繁,海關對於進口郵包或是旅客託運行李皆會進行檢查,如經查獲攜帶電子煙、加熱菸或是相關元件,即函送至當地衛生局查處。近期衛生局亦接獲多件海關函送旅客攜帶電子煙或是加熱菸入境之案件,旅客大多表示未留意到規定而誤觸法規。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出國旅遊仍應注意菸害防制法規定,切勿因自用或幫親友代購而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如經查獲違反規定,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故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