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議長郭信良重劃區貪污案二審改判無罪 翻轉理由曝光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前台南市前議長郭信良、里長高進見遭控在佃西重劃案中收受1300萬元賄款,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郭信良13年、高進見9年,廖堅志交付賄賂獲免刑,檢察官與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22日上午宣判,認定郭信良並無施壓實權,難認構成藉勢藉端勒索,本案關鍵證據不足而撤銷原判,三人均改判無罪,高進見教唆偽證部分仍維持6月刑期,本案可上訴。

(圖說)前台南市前議長郭信良(如圖)、里長高進見遭控在佃西重劃案中收受1300萬元賄款,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郭信良13年、高進見9年,廖堅志交付賄賂獲免刑,檢察官與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22日上午宣判,認定郭信良並無施壓實權,難認構成藉勢藉端勒索,本案關鍵證據不足而撤銷原判,三人均改判無罪,本案可上訴。(歷史照,記者鄭德政攝)
判決資料指出,本案起於台南市安南區佃西重劃案。檢方指控,郭信良、高進見在2021年6月間兩度於蔡連博舊宅與廖堅志會談,以「若不支付利潤1300萬元,可能影響都發局、地政局土地登記進度」作為壓力,要求廖支付利得。廖在6月與9月分別交付500萬元與800萬元後,土地提前於2022年5月完成登記,檢方認定是典型「不違背職務收賄」案件。
一審法院採信廖堅志供述,認為郭、高2人利用議長及政壇影響力施壓圖利,因此重判郭、高2人有期徒刑13年、9年,並宣告沒收650萬元犯罪所得。但二審法官審酌全案卷證,認為關鍵指控欠缺其他補強證據:廖堅志所稱「地價重審、訴訟緩登」恫嚇語,未見錄音或證人佐證,且當時工程驗收已完成、95%地主領取權狀,郭信良並無施壓實權,難認構成藉勢藉端勒索。
二審法官指出,廖堅志之證述內容,廖堅志係因被告郭信良、高進見以抵費地買賣糾紛為由,要求廖堅志補償高進見1300萬元,雖廖堅志表面同意,然其心有不甘,始「起心動念」、「順便請託」被告郭信良協助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的事情。又廖堅志於2021年6月8日在蔡姓男子舊厝之第二次會面,達成1300萬元之協議後,始提出請託郭信良協助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之事,惟被告郭信良於第二次會面時並不在場。故廖堅志之所以同意給付1300萬元,並非為使被告郭信良處理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之事,僅是針對其與被告高進見間之抵費地買賣糾紛,亦即兩者間不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本件並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郭信良確有分得或取得廖堅志所交付高進見1300萬元中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另廖堅志明白表示:「我如果真的要請託,我個人有很多人脈、很多人選,不會去考慮請郭信良幫忙」等語;廖堅志主觀認為「我是『順便』請託郭信良處理截角樁位錯誤的事情」,而就佃西段等地號土地因「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部分,對於廖堅志而言,其利害關係或可能涉及之利益甚微,可知兩者間並不具有相當對價關係。
法官認定廖堅志係因被告郭信良及高進見以抵費地買賣糾紛為由,經達成1300萬元之協議後,心有不甘,始「起心動念」、「順便請託」被告郭信良協助處理「樁位錯誤(截角) 及土地登記」,故該1300萬元僅是針對其與被告高進見間之抵費地買賣糾紛;又被告廖堅志同意給付1300萬元,與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間,兩者亦不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從而廖堅志主觀上並無行賄之犯意,客觀上該1300萬元與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兩者間並無對價關係存在,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
法官指出,雙方間存在土地買賣利益分配爭議,亦涉及私人協議與投資關係,無法排除其屬民事利益糾紛,未達「對職務行為行賄」之故意與對價關係,難以認定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之犯行。然而,高進見另涉教唆證人作偽證,一審6月徒刑部分,二審認為證據充分而維持原判。其餘貪污犯罪部分均撤銷改判無罪。
此案因牽涉前台南市議長、土地開發與地方政商網絡引發高度關注。全案尚可上訴最高法院,實質結果是否定讞仍待後續司法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