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涉嫌賄選及妨害投票案,歷經一、二審纏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月十三日下午宣判,認定檢察官未提出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事證,以「罪證不足」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邱莉莉等九人無罪判決,惟檢方仍可依法向第三審提起上訴。

(圖說)台南高分院就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涉賄案二審宣判,被告邱莉莉、林志展等九人全數維持無罪。(圖為議長邱莉莉(左)、副議長林志展當選受訪照片,記者鄭德政攝)
判決資料指出,本案被告共計十人,包括台南市議會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以及郭再欽、楊志強、李文俊、黃怡萍、黃麗招、林士傑、李鎮國、高玫仙等人;台南地方法院於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一審諭知全數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說明,期間被告林士傑已於二0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死亡,二審自不再就其刑事責任為實體審究,其餘九名被告則為本次二審判決主體。合議庭指出,檢方主張被告等人共謀,以賄選或恐嚇方式影響第四屆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投票結果,並提出多段通訊監察譯文及證人證詞,企圖證明有行求、期約賄賂或妨害投票自由等犯行;但法院逐一比對通聯內容與各證人供述後,認為原審就證據取捨與心證形成並無違誤。
在通聯內容部分,合議庭認為,檢方所引用若干談話紀錄,多與第三屆副議長補選或政黨內部提名、選舉合作進度有關,難以直接推論為第四屆正、副議長選舉賄選謀議;另部分對話僅屬轉述他人說法,或屬泛談選戰經費與政治合作前景,未見明確以金錢、職務或其他不正利益作為對價的具體約定,自難逕認構成賄選或圖利行為。
至於檢方指控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向證人方一峰行求賄賂部分,合議庭指出,直接相關人僅郭再欽、楊志強與方一峰三人,二名被告自始否認有行求賄賂;方一峰於偵查與原審審理中,對當日會面是否談及金錢及細節內容前後說法不一,且在原審時亦證稱當天並未明確提到金錢,整體證述難作為不利被告的唯一有力依據。
另就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聚會中談及的「A保證」、「B折扣」、「C經費」、「D薪資給予」等關鍵字,判決指出,「A保證」性質較接近一般政治合作或選後支持承諾,「B折扣」內容欠缺明確對價指向,「C經費」、「D薪資」則缺乏在場人士一致且具體的供述支持,其是否與議長選舉投票意向直接交換,仍存重大疑義,難逕以此認定構成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定。
關於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慶安宮會面被控妨害投票自由部分,合議庭援引方一峰在原審證詞指出,對方當時僅以建議語氣表示「不要投給某人」,現場並無持兇器、脅迫或限制其行動之行為,且在場尚有其他人士陪同,方一峰亦自述「不會怕」,事後並未立即報警,行為整體尚不足以認定已侵害其投票自由。
方一峰後續申請保護措施,固顯示其主觀上有所疑慮或不安,但在選舉競爭激烈、政治攻防頻仍的情況下,該等保護申請不排除具有策略或權宜考量,難以單憑此一事後情節,即推論被告行為已達刑法上妨害投票自由的程度。
台南高分院強調,檢察官本於職權負有舉證責任,然而本案上訴內容,多仍停留在對原審證據評價、心證取捨再為爭執,並未提出足以影響原判決的新事證或重大法律適用錯誤,難認原審有違背法令情形,應由檢方自負舉證不能之不利結果,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本案檢察官如欲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仍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限,須就判決是否違背憲法、牴觸司法院解釋或適用法律明顯錯誤等重大法律爭點為主張;另一方面,被告部分依現行制度不得再上訴,後續發展將視檢方是否提出第三審上訴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