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10名被告均判無罪 蔡育輝:背離民意的司法判決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0名被告均判無罪,臺南市議會國民黨團發言人蔡育輝表示,本黨團尊重司法,但臺南地院判決無罪之理由,罔顧事實、曲解法律。

(圖說)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0名被告均判無罪,臺南市議會國民黨團發言人蔡育輝表示,本黨團尊重司法,但臺南地院判決無罪之理由,罔顧事實、曲解法律。(記者鄭德政攝)
蔡育輝表示,起訴書所載之B折扣(可幫忙跟建商談打折)、C經費(若投票予邱遭開除黨籍,4年後參選贊助經費)、D薪資給予(4年後若落選,支付4年議員薪資)皆遭都被視為「閒聊」,即認定該等利益之承諾與議長選舉無對價關係,實有經驗法則之判斷。
蔡育輝表示,判決理由片面接受被告之「政治換票」說法,然而,選前均已預見跑票之國民黨籍議員必將開除黨籍,選後跑票之國民黨議員李文俊、李鎮國、張世賢亦無換得任何利益,且若非有A、B、C、D等4項保證堅定李鎮國之投票意向,並以副議長職位利誘,邱莉莉、林志展無法確定取得李文俊、李鎮國及張世賢之支持。
而判決理由認起訴書所列的通訊監察部分譯文,未依《通訊保障監察法》規定,「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因此不得作為證據、排除其證據能力。
蔡育輝解釋,依據《通訊保障監察法》第18-1條之規定「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需將另案發現於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者為該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以外之犯罪,本件正副議長賄選案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無須陳報法院認可關聯性,該判決已超越法律規定,輕率排除部分監聽譯文,更擴大法院職權,打擊檢調單位長期蒐證之努力成果。
蔡育輝並表示,本案受命法官審理111年度金訴字第1308號詐欺案件時,即因屢次不當壓抑被告辯護己罪之發言自由,並判處被告三個月有期徒刑,惟經上訴後遭臺灣臺南高等法院逆轉判無罪,並在判決書上糾正該法官,謂「法官更應堅守人權標準,不應回頭擁護或為舊時代侵害人權案件搽脂抹粉。」,相形之下,本件判決是否亦係回頭擁護臺南盤根錯節之光電、爐渣、槍擊,或為賄選行為搽脂抹粉,應受社會公評。